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传承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教育局、文旅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局,省(部、厅)属高校:
现将《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25年3月27日
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印发<关于体育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指导意见>》(体群规字〔2024〕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范我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升中心管理水平,推广普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输送我省高水平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开展全国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和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的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押加、陀螺、高脚竞速、高脚对抗、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健身操、攀椰竞速等竞赛项目和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等表演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且形成一定规模,具备引进、训练、推广普及、保护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编辑创作民族文化艺术作品条件,能够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比赛任务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院校、演艺团体、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
第三条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体育局为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中心的认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中心以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省(部、厅)属高校,省属文艺团体的名义向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申报,条件如下: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有一支较高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教师、教练员、裁判员或传承人队伍,具有较强的组织训练能力、编辑创作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和推广能力。
(三)有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场所、器材等必备的设施。
(四)能够承担本地区(单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引进、训练、推广普及、保护与传承工作,有条件的可申报多个项目。
(五)有明确的训练项目,在该项目上必须具有较高水平、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后备资源;组建所开展项目的运动队,运动员人数不少于民族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该项目参赛人数和民族成份。
(六)中心所承担项目,经选拔可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可与所在设区市联合组队参加全省民族运动会,具备组团条件的省(部、厅)属高校可单独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五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包括以下材料:
(一)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报告或相关高校、团体的申报函。
(二)申报单位的申请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简况、申报项目,近三年开展申报项目训练、竞赛活动情况;挖掘、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情况;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活动、培养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情况;开展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情况;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获奖情况等。每个基地可以承担一个或多个民族体育传承项目。
(三)拟申报中心的规章制度。
(四)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五)教师、教练员、裁判员或传承人花名册和等级证书,运动员花名册。
(六)申报项目场地、器材清单和图片。
第六条 申报流程:各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在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申报;相关高校、团体可直接向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申报。
第七条 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布局、合理配置的原则,并根据需要开展实地勘验,确认各项目中心候选单位名单。
第八条 各项目中心候选单位名单分别报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批准,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
第九条 获批中心认定周期为4年,每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见附件1),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黄牌警告,立即整改直至达标,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将撤销中心资格,并停止该单位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第十条 认定4年期满后,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对中心进行评估和重新认定,对评估合格的中心进行新周期的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在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每年7月底前向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补助需求。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依据中心承担的任务和年度评估分值,给予年度项目和资金补助安排。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中心的人才选拔培养、训练器材购置、训练场地修缮、赛事活动组织、采风研讨创作和参赛表演等,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改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中心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单位应将单位安排个人为完成参赛任务业余时间的训练、活动、服务和指导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为完成参赛任务在集中训练或比赛学期,根据训练或者参赛的需要,可凭有关通知和文件办理请假手续,高校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免听。
第十六条 各有关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共同抓好中心建设。
第十七条 省民族宗教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积极宣传和推介中心。对具有开拓性和传承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将积极往相关学术刊物和大学学报推荐。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认定名称对外进行宣传。
(二)可组织本区域内相关项目的推广普及和宣传活动。
(三)经批准可组队参加全国、全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
(四)经批准可组织承办国内和省内各类民族传统体育比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五)经批准可参加民族传统体育教练员、裁判员、传承人培训,提高专业理论、训练方法和执裁水平、竞赛组织能力,经考核合格可授予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中心承担以下义务:
(一)形成常态化训练机制。中心应成立常态化训练领导小组,合理组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队,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坚持常年开展训练。学校类中心应保证每周训练不少于一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个小时;非学校类中心的训练时间每年累计要保证不少于60天。
(二)参加民族传统体育赛事。经安排或批准,组队代表我省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民族传统体育综合性赛事(演出)和单项赛事。
(三)承(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加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承办民族传统体育单项赛事,提倡申办民族传统体育邀请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与各级政府、协会、学校因地适宜联合开展赛事活动,探索校园民族传统体育联赛机制,充分利用民族传统体育的多元价值,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体育强国战略的实施。
(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积极申报民族领域研究项目课题;有计划地开展我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对具有开拓性和文化传承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普及,扩大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影响力,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五)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所承担项目应具备健全的教练员、裁判员或传承人队伍,可以承接全国和省级教练员、裁判员选拔、执裁、参训或组训任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开设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项目,组织开展面向各族青少年的民族传统体育夏令营和异地研学体验活动。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民族传统体育在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五个认同”中的积极作用,利用比赛、培训、交流、社会实践、橱窗展板等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每年至少一次。
(七)承接省民族宗教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中心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
(九)中心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中心不得以相关名称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评估标准
2.福建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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