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令107 号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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