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四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5-02-28 17:20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对应的法律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上一视同仁,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人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涉及宗教方面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实践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人们内心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或者教派,是私人领域的问题,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与他人权利无关,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不可能加以限制,也不应当加以限制。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的制约,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教徒作为公民,既要遵守教义教规,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既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两者之间非但不矛盾,而且应当是一致的。在教法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其次,自由须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界。个体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防止这种自由对他人和集体造成危害。再次,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这是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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