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三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5-02-28 17:20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处理好我国的宗教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多数不信仰宗教的人和少数信仰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仅针对信教公民的权利。要尊重和保护全体人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而不论他们人数的多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从实践来看,这一主张的提出并付诸实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在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一主张也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体现,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概括起来,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从以上4点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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