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冲突”与“和合共处”——浅议不同宗教相处的模式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4-11-30 13:37

社会的和谐向来就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境界。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及各种相关因素的制约,在中国社会总体上和谐的大环境下,依然还存在着许多严重影响甚至是破坏社会和谐的矛盾及问题。如何深刻认识中国当下社会发展和转型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全面而科学地剖析种种社会矛盾与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做到正视矛盾,解决问题,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进程中,我国的宗教界如何从自身社会角色的角度考量,充分发挥宗教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本文的主要宗旨。

一、“文明的冲突”不是唯一的宗教相处模式

2006年,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前往解放军总医院,探望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两人在谈及和谐社会话题时,季老曾提到,讲和谐,不仅要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的内心和谐。而温总理则在这次谈话中,提到了《管子·兵法》上的“和合故能谐”,并将之具体阐述为“有了和睦、团结,行动就能协调,进而就能达到步调一致。协调和一致都实现了,便无往而不胜。人内心和谐,就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都要和谐。”[1]由此看来,人的内心是否能够达到和谐,其实是和其它各种和谐关系彼此相关联的。众所周知,在关乎人心修为深省,求得平衡,提振道德素养之方面,宗教信仰有其独特的功能,可以说,各种宗教对人类心灵都有类似的慰藉作用。即便在我们这样以马克思主义居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宗教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依然存在并具有相当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但是,能够影响人类,甚至左右信众内心世界的宗教本身,作为彼此信仰有别的社会实体,在共同的外在空间,不同的宗教,彼此能否取得相互间的和谐,本身也有待考察。而从人类历史来进行回溯,以及结合我们当前所处的现实生活状况来看,其答案显然是非常让人失望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即在“冷战”结束后,美国学者伯纳德·刘易斯和塞缪尔·亨廷顿等人即先后提出了所谓“文明冲突”的理论,他们认为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两大文明间发生的必然冲突,将取代以往的美苏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之抗争,而这种以两大宗教文明为依托的巨大冲突及其连带性影响,将涵盖和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当其时,位处巴尔干半岛,素有“欧洲火药桶”之称的前南斯拉夫境内,频频发生的内战兵燹、种族虐杀等暴力事件后面,都不可避免地夹杂着宗教之间的血腥对抗和根深蒂固的仇视。以波黑为例,塞族的东正教、克族的天主教及穆族的伊斯兰教,三方之间势同水火的情景,让世人为之震撼,整个国家因此而被活生生地割裂,曾经长达数十年的社会和谐,竟由此荡然无存。1999年的科索沃危机,再一次把信仰东正教的塞尔维亚族与皈依伊斯兰教的阿族摆在了仇讎相向的舞台上,国际社会也再次领教了不同宗教之间处于敌对状况时的情形是多么地丑陋和可怕。而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及其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展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似乎又为“文明冲突”的理论不断地添增了最有力的注脚和印证,这些事实都似乎在说明,国际社会的和谐状态在不同宗教间的敌对所引发的冲突作用下,已经和正在进一步地遭到日益扩大的破坏。

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发生在世界上的多种冲突,确实有其宗教的背景,特别是集中地反映于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两大一神教上,也有人叫嚣“圣战”,或是亮出“新十字军”的旗号,这种将历史上宗教战争造成的人类冲突伤痕重新翻出来,有意放大宗教对立或歧异的做法,不啻火上浇油,只会令不同文明间的误解越发地加深,迫使相对应的宗教站到“针尖对麦芒”的敌对立场上,这对人类社会的和谐生存显然是极大的威胁。正因如此,近些年来,国际上业已有人撰文指责所有宗教在人类史上所造成的伤害,比宗教所提供的利益更多,并且提出人类文明要进步,就必须摒弃宗教理论。最先发起这场思想战争的是毕业于斯坦福大学的哲学系的森姆·哈里斯(Sam Harris)。他于2004年出版了《信仰的结束》(The End of Faith),作者在书中批评宗教是对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最大绊脚石。另一位美国著名哲学家达尼尔·德内特(Daniel Dennett)在2006年2月出版了《破除诅咒》(Breaking The Spell)。所谓“诅咒”,指的是人类无法透过科学质询理解宗教信仰的想法。德内特在此书提出把宗教信仰视为自然现象和将此现象放在科学研究框架里的论点。如果透过科学质询发现宗教信仰弊多于利,就必须将它摒弃云云。[2]上述这种责难宗教的观点本非新论,但若将它们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度因文明冲突而遭到破坏的状况相联系,并以此为据而加以发挥,就具有相当大的杀伤力和一定的蛊惑效应。相信这对世俗社会的人们全面准确地了解宗教,尤其是对世人看待伊斯兰教与基督教而言,也会产生非常不利的负面影响,而这对宗教来说,其实是非常片面偏颇的,也是很不公平的。这种现象反过来亦会有悖于人类和谐社会的构建原则。

其实,文明之间的冲突,绝非不同宗教之间相处的唯一模式,在古今中外的历史生活画面中,除了展现出来的有血腥的宗教战争场景外,不同宗教信仰的社会群体间和平、合作地共同相处的状态也同样俯拾皆是。仅举20世纪来说,我们再以位于巴尔干地区的前南斯拉夫联邦为例,在其国于九十年代中期发生内战,即族群发生撕裂、宗教敌对阵营最终形成之前,有着东正教信仰的塞尔维亚族和有天主教信仰的克罗地亚族,以及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族”彼此都曾相安无事地和平共处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在此期间,不同信仰和不同民族之间还存在着彼此通婚的融合现象。只是随着铁托这样的强力型领导者的去世而出现国家政坛的真空与权力分配上的失衡,和不同地区经济利益上日趋严重的矛盾积重难返,以及“大塞尔维亚主义”、“大克罗地亚主义”、“大阿尔巴尼亚主义”等各种民族主义的旧思潮沉渣泛起并重新开始泛滥肆虐,才不断加剧了联邦内六个共和国及两个自治省内不同族群的矛盾,并相应引发和招致带有宗教背景的冲突爆发,从而破坏了前南境内一度让东欧国家羡慕的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并最终导致其联邦的崩解。[3]这说明,只要具备合适的社会前提,并且没有遭到破坏,不同宗教社群的和合共处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和谐状态是完全有可能存在的。以当今中国境内而论,各种宗教之间总体上同样呈现和合共处的人文生态,这是我们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当然,这种特殊的和谐链环,需要我们予以不断地维护和关注,方能使这样的状态不致被破坏,亦不会因为境外国际社会文明冲突事件的频发而受到波及和影响。

二、宗教“和合共处”的重要前提

我们认为,要使不同的宗教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合共处”,需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毕竟各种宗教在教义、礼仪、价值取向等各方面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巨大区别。就一般情况而言,平时若能做到老死不相往来,彼此相安无事,已属不易;稍有纠葛,相互产生龃龉乃至酿成严重的冲突,也是难以避免发生之事。至于我们所提倡的各宗教实体间和平相处,合作共生的状况,实在是一种理想的愿景,还有待各宗教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促进。笔者以为,这些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相互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此即在各宗教实体恪守自身原有信仰之同时,能够做到高度尊重其它宗教社群的信仰文化。作如是说,绝非空穴来风。中国历史上的西晋大臣江统在其著名的《徙戎论》中,所具有的那种“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思维方式,与很多宗教信仰者看待持有其它信仰的宗教信徒或无神论者的固有观念实质上是很相似的,对那些在宗教信仰上与自己有歧异之分,即所谓的“异教徒”,宗教信仰者们往往会产生心理上本能的排斥、防御甚至是敌对的反应,这是十分正常的。而要提倡不同宗教实体间的和合共处,首先就要克服乃至真正从个人内心中摒弃这种宗教上的天然敌意。而尊重其它宗教,就包括尊重其它宗教的教义、历史及相关的经典和文化景观等。对宗教徒来说,只有在内心上先取得这种“和谐”,才能在行止上真正心口如一地做好相关的和合共处工作。2006年4月在我国召开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曾经提出很有见地的吁求,即“和谐世界,从心开始”;我们再联系前文所提到温家宝总理和季羡林老先生之间关于人的内心和谐的谈话,应该说,这二者所表述的也正是这样的境界。

二是开展积极有效的宗教对话。要更多地增加对其它宗教的了解,才有可能排除因误解而产生敌意及敌对举措的可能性,而不同宗教间的彼此对话,更是双方进行沟通和达到良性互动的最直接有效的渠道。通过多次的对话,以致形成固定的对话机制而定期交流彼此的信息,不同的宗教之间完全有可能藉此来消除历史的或心理上的芥蒂而真正建立友好合作的伙伴关系。上世纪六十年代著名的天主教“梵二会议”,实际上在这方面开创了不同宗教间对话的很好先例。1965年12月8日,为当时世界所瞩目的“梵蒂冈第二届公会议”终于正式拉下帷幕,为期2年多的大公会议宣告结束,这也在天主教的历史上开启了一个簇新的时代,除了在此基础上构筑起新的天主教神学体系外,天主教会的形象也由此得到了重新塑造,神圣文化与世俗社会的距离经过此次会议而大大拉近,教会与世界各国人们的沟通也通过其本身开展与全世界的对话而变得更加顺畅。由此可见,开展与其他世界文明的对话,其自身也会受益良多。

三是进行多渠道的社会合作。和合共处的概念不仅包括不同实体间能彼此和平相待,或相安无事;其实,还应包含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实质性内容。在多元文化和合共生的和谐社会中,不同宗教间的社会合作也必然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以考虑。宗教间的社会合作,有很宽泛的范围,既有各宗教实体在社会慈善事业上的共同携手,也有在开发企业上的配合,以及为社会提供教育人才方面的相互帮助,包括做到在相关的资讯、技术资源(如外语翻译)上的共享等等。

四是共同承担提振社会伦理道德高度的责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思想战线上面临的最大任务和挑战。毋庸讳言,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扩大,诸如信仰的缺失和人心的沦丧;整个社会受到不良风气的浸蚀;贪污腐败、包二奶、黑心棉被、有毒食品(如用工业用盐替代食用盐、苏丹红等)、假酒假药、假货、假文凭及邪教的出现等等,种种弊端的存在,都从不同方面破坏着社会的和谐度,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正视而不能再昧着良心和放弃良知地予以遮蔽,甚至一味顾及政府官员的政绩而用大唱“到处莺歌燕舞”的虚假颂歌来掩盖这些现实社会中触目可见的丑恶现象。鉴于各宗教伦理道德方面所具备的丰富思想材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完全可以用来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宽泛性的补充内容,不同的宗教文化都可挖掘出相应的伦理道德思想,可以起到较好的社会影响力。在这个方面,虽然就每个宗教来说,彼此之间各自的价值观,会因宗教教义上的迥别而存在差异,但不同的宗教实体在参与共同提振社会道德,强调公民应该遵守的荣辱观上,却有着相同的社会责任心和良知,以及不容推卸的义务。因此,宗教的和合共处与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在这个社会的道德阵地上同样应该得到完整的体现。具体而言,这中间就应含有在提倡本宗教道德伦理观念的同时,并不有意去排拒甚或刻意诋毁其它宗教的伦理价值取向,这与前文所述高度尊重别的宗教文化也有内在的联系。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国全社会共同反对邪教势力的斗争中,各大宗教团体就已经表现出立场上的高度一致性和坚决的反对态度,这也给今后各大宗教在这方面继续加强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是形成妥善处理彼此冲突的社会机制,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考虑到我国幅员广大,民族及宗教分布交错的复杂因素,在一旦出现不同宗教群体之间发生争执情况时,各宗教社群或团体间必须秉承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人民友爱的原则,依照相关的社会法律条文处理突发事件,特别要防止境外别有用心的势力利用我国与宗教民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冲突大做文章,从而给我国的和谐社会抹黑。这就要求各宗教界人士在日常保持定期沟通渠道的状况下,还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快速及时地处理那些引发激烈矛盾的冲突苗子,以避免酿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升级。

上述五个前提看似平常,实质上是知易行难,实施起来会有很多羁绊甚至是难以逾越的障碍。以欧洲各国而论,随着穆斯林移民群体在二战后的日益增多,伊斯兰教信仰成为当今欧盟国家中的第二大宗教,在基督教文明向来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度里,如何处理好两大宗教的关系,业已成为欧洲各国政府及教会上层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相应的社区宗教对话活动及机构也应运而生,连电视媒体也经常刻意地将这种宗教间的对话交流作为重要的讨论话题。但一有风吹草动,宗教间固有的宿怨和猜疑、误解与偏见、歧视与暴力也都如影随形地接踵而至:如德国右翼种族主义分子多年来对土耳其移民及后裔的暴力排斥行动;2004年11月初荷兰著名导演梵高被杀害后在鹿特丹等地出现的反伊斯兰教事件,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和国际恐怖主义势力联手在2005年7月从事伦敦地铁爆炸,及由此招徕英国社会对印、巴裔穆斯林移民群体的偏见和恐惧,甚至连远在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地都有白人为此向穆斯林社区进行挑衅,扬言为伦敦事件进行报复;法国北非裔移民在2006年10月爆发的多达数十天的火烧汽车等城市骚乱;2006年9月因丹麦《于尔兰邮报》登载穆罕默德圣人的漫画事件而引发的全世界穆斯林抗议等等,这些都在在反映了有着宗教背景的社会冲突完全可以在瞬间发生,要想有效地消弭和化解有着千年历史渊源的仇怨和敌对意识,至少在目前是无法做到的。这与欧洲社会的历史传统直接相关,在基督教文明为核心的欧美西方国家,伊斯兰教的形象普遍带有明显的被扭曲的痕迹,这原本就是无法遮蔽的事实。“9·11”事件后,各国一度风声鹤唳地对穆斯林移民社群加大控制力度;2005年9月发生了丹麦漫画事件及当时欧洲各国态度暧昧的回应等,就是显例。

反观中国社会,从历史上各宗教实体虽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而且都程度不等地完成了本土化即中国化的过程,但与长时期地浸润在宗教战争血河火海中的欧洲恰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历史上除位于今天新疆的于阗、高昌等局部地区发生过宗教战争外,广大的内地基本上没有因为宗教上的冲突而发生过你死我活的战争,这就在各宗教实体之间的关系上排除了类似欧洲的那种带有历史仇恨特征的文化基因。同时,以儒教文明为主旨内核的中华文明,其固有的宽容包纳性并不特别拒斥外来宗教文化的进入,尽管在价值观念和宗教崇拜传统上也曾产生过矛盾,但在封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并未受到根本性冲击的境况下,诸如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样的外来世界性宗教,都各自完成了完全植根于中国社会的使命,其中佛教还与儒、道文化相互浸润影响,以致中古时期就业已三教合流,成为长期影响中国社会的主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地位虽有别于佛教,并且二者各自的发展路径也全然不同,但在彼此都不属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这点上,双方却有着相同的历史境遇;加上伊斯兰教主要在10个少数民族中发展,基本上处于对外封闭,不主动向汉族等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传教的自身特点,这亦使两大一神教信仰彼此间不易发生太大的矛盾冲突。可以说,正是中国传统社会历史所造成的这种良性的人文环境,给国内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和合共生,提供了有利的历史平台。因此,在欧美西方社会难以实现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和合共处”,若在我国进行提倡,只要上述重要的前提条件能够得到保证,相关的内容能得以付诸实施,那么,不同宗教的和合共处,就完全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充分认识宗教“和合共处”的积极意义

不同宗教的和合共处,从实践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的探索,已经通过上海的基督教“两会”和伊斯兰教协会共同组织的宗教对话活动上得到了具体的展现。2006年7月开始,在国家宗教局与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下,由上海市这两大宗教团体的领导牵头,并诚邀学术界人士积极参与,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活动,诸如由两教主要教职人员在8月开展宗教间的对话,加深彼此的了解和沟通;组织教内相关人员学习,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介绍对方宗教的历史、教义和相关的动态情况;并在同年11月专门组织召开了高起点、大规模、多层次的以两教的对话和促进和谐社会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等。这些举措都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从宗教的角度所作出的初步尝试。客观上讲,这样的努力,在全国具有表率作用;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中宗教的和合共处,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其一,具有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的理论意义。人类和谐社会的构建,本身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它要求多方面的和谐,而人际之间的和谐当然成为最重要的首选基础,然后再由此延伸到其它方面的和谐关系。由于宗教是折射人类精神生活和人们内心世界赖以得到支撑的信仰文化,具体落实到宗教徒身上,就要求不同信仰者群落和团体之间能够保持和谐,彼此达到和合共处的理想状态。这一点,在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它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以我国目前13亿人口而论,就有1亿多以上的人群信仰不同的宗教,而这些信仰有别的宗教群体如果都能长期维持和合共处的人文生态,其对和谐社会所具的实际贡献自不待言;而由于这方面现成理论的付诸阙如,该社会现象同样存在着有待剖析探研和加以总结的理论价值。

其二,具有促进和改善宗教管理实践方面的社会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业已形成比较完整的方法和政策、法律和法规,但依然存在着尚待修正和改进的方面,而不同宗教之间的良性互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双方而言,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举例而言,既然各宗教间彼此能够排除异见而和合共处;那么,宗教团体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也应该改变长年形成的因有神、无神之别而形成的“异己”的惯性思维,并努力消除横亘在彼此之间的无形畛域,真正做到坦诚相见和推心置腹。

其三,具有“和风西送”的示范效应及历史意义。曾经担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的叶小文先生在一篇题为“和气东来,和风西送”的文章中,曾经提到过“和风西送”的概念,他在文章中具体指的是中国传统的佛教文化蕴涵着“一团和气”,亦氤氲着一股“和风”,并表示政府部门将支持中国佛教“为当今这个不安宁的世界,吹来一股‘和’风,带来‘一团和气’”。[4]笔者认为,类似上海市基督教两会和伊斯兰教协会在2006年岁末开展的宗教对话等活动,与此前在浙江的杭州和舟山召开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活动一样,都包含和传递着相同的以和为贵的中国理念,尤其是当今世界上,以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分别为依托的两大文明间的冲突正日趋白热化,可正是在这样的当口,同样的两大一神教文明,却在中国的最大城市里开展了友好的对话和一系列的良性互动,这样的示范效应,确实具有相当深邃和穿越国界的历史意义。它再次昭示了:不同的人类文明之间的相处,完全可以采取和合共处的合理模式。

其四,具有从正面重塑中国对外形象的国际意义。自中国社会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在各领域所获得的巨大成就和进步就让人叹为观止,这对中国国际形象的改变委实有很大的正面推动作用。但国际上也确实存在着顽固的反华势力,它们有意歪曲或极度放大中国社会现状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包括在宗教信仰和所谓的人权问题上大泼污水,可谓极尽丑化中国国际形象之能事。而对付这样的污蔑,最好的手段或办法,就是用事实来说话。当今中国社会里不同宗教实体之间的和合共处,既是目前世界上鲜见之现象,也反衬出我们的社会在民众信仰文化的领域及精神层面上所呈现的一派祥和安泰气象。它也能让不了解中国文化底蕴的外国人知道,什么是“一团和气”的最佳诠释和写照。

综上所述,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需要社会各界,当然也包括宗教界人士付出巨大的努力。必须指出的是,全面而充分地认识到不同宗教在我国社会和合共处的积极意义,本身对我国的宗教界而言,也是一种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其间定然包含着相当多的新型理念和由这方面的实践所带来的新体验,乃至在诠释相关宗教教义上作出有益于社会和谐的尝试,也包括对别的宗教增加了解后,改变固有的印象等。例如《古兰经》上就有这样的经文:“你必定发现,对于信道者最亲近的是自称基督教徒的人;因为他们当中有许多牧师和僧侣,还因为他们不自大”[5]。笔者以为,当社会上更多的基督教徒看到这段伊斯兰教经典中的经文,绝不会无动于衷。问题是社会上太多的人对伊斯兰教及其信道者(即穆斯林)的了解几乎是一片空白,以致在看到那些诋毁污蔑伊斯兰文明的话语就信以为真,这样的误解对宗教间的和合共处是非常有害的。这也益发凸显了加强宗教间的对话和彼此增进了解的必要性。故此,我们相信,在有了目前这样良好的开端后,宗教间的和合共处将会有取得更大成果的发展空间,从而为人类和谐社会的大厦增添更加坚固的基石。

(作者葛壮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