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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新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 录播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5时05分
    • 嘉  宾:省民族宗教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哩
    • 主持人 2021-12-31 07:05
        重新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0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2021年,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7家省直单位分别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为加强过渡期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我厅按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办法》。
    • 主持人 2021-12-31 07:06
        《办法》包含哪些内容?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07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设立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办法、使用管理程序、支付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 主持人 2021-12-31 07:08
        《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指哪些资金?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08
        《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主持人 2021-12-31 07:09
        新修订《办法》与2017年印发的《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在哪些具体内容进行了完善?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19
        两个《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是:
        (一)完善了部门管理职责
        1.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民宗厅、省财政厅管理职责进行完善,增加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监督资金支出活动等内容。
        2.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职责进行完善,增加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等内容。
        (二)调整了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根据中央、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增加支持民族医药产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劳动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
        (三)明确资金使用对象
        为便于与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资金使用对象及标准,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调整资金分配方法
        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资金分配按因素法进行测算,其中,相关人群规模、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评估结果的测算权重比例分别为30%、30%、30%、10%,并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五)调整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财政局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时,应同时上报次年项目库情况,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60日内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按程序上报备案。
        (六)明确公开公示制度
        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七)强化资金监管
        1.每年8月30日前,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2.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主持人 2021-12-31 07:20
        《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做如何规定?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28
        《办法》第六、七条对资金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第六条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乡村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6.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7.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8.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9.上级部门提出的与推动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关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以上第五款中涉及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以及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 主持人 2021-12-31 07:29
        《办法》对资金禁止使用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30
        《办法》第九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 主持人 2021-12-31 07:31
        《办法》对资金申报、分配做何规定?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34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8月30日前,市、县(区)民族宗教局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额度,连同次年项目库一起上报省民族宗教厅;
        (二)省民族宗教厅对各设区市汇总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因素法要求提出提前批下达资金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提前下达预计数不低于当年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县(市、区)财政局应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列入当地年初预算,等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当地民族宗教局。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
        (三)县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和具体预算单位,并于60日内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报市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市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财政、民族工作部门。
    • 主持人 2021-12-31 07:35
        《办法》对资金绩效管理有何规定?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36
        《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对这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各级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二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族宗教厅汇总上报各地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 主持人 2021-12-31 07:37
        《办法》规定,如何实施资金监管?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38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每年8月30日前,市、县(区)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
    • 主持人 2021-12-31 07:39
        新修订的《办法》对执行期限作了怎样的规定?
    • 宋哩副厅长 2021-12-31 07:40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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